安徽省医学保健养生研究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医学保健养生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所属分支(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研究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指按照研究会的业务范围,在营养与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和健康服务三个业务领域,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具体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研究会分支机构是研究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法人资格。其财务工作和印章的使用纳入研究会统一管理。
第四条 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研究会名称,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一致。
第五条 分支机构具体业务工作接受研究会相关部门指导,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由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部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应该是:安徽省医学保健养生研究会XXX分会、安徽省医学保健养生研究会XXX专业委员会、安徽省医学保健养生研究会XXX工作委员会。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符合研究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拟设立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原则不应重复。
(四)负责人应具备专业领域相应的资质。
(五)分支机构成立发起人不应少于20家企业。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立程序
(一)分支机构成立发起人向研究会提出筹备申请资料。
(二)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秘书处审核。并由研究会分管领导提名分支机构负责人,后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研究会将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在研究会网站公示,并颁发新成立的分支机构牌匾和负责人证书并签订责任书。
第八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可以是该分支机构的委员。委员达到30人,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占委员的比例在五分之一左右。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会长)一名,副主任委员(副会长)一至四名,秘书长一名。主任委员(会长)需经所在单位同意,会员单位推举,报研究会审核通过。
分支机构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若在任期中达到年龄,可以放宽到换届为止。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
第九条 分支机构每年要召开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制修订本分支机构的规章制度,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经费情况,决定其它事宜。
第十条 分支机构应在业务范围內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开展业务范围和专业领域的调查研究。了解国内外行业和专业的发展动态,向研究会提供有关行业和专业方面发展的法规、政策、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积极发展会员。
第十三条 做好会员服务工作。做好会员的咨询、培训等服务,及时反映会员诉求,帮助会员解决困难和问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会员规范自己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四条 完成研究会授权或委托的项目和活动以及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责任
第十五条 应严格按照研究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要求开展活动,维护研究会形象。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本机构的规章制度,制定业务范围内的活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分支机构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负责人应按时参加研究会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安徽省医学保健养生研究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银行账号或在挂靠单位挂账、设立“小金库”等。
第十七条 不得设立下属机构,不得擅自推荐、监制产品和颁发证书、证牌。
第十八条 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签署经济协议及合同;未经研究会批准不得以研究会名义对外发布信息。
第十九条 每年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举办重大活动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研究会提交请示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目的、方案、经费预算、与其它机构合作签署的协议等。
第二十一条 如有重大失误或违规违纪行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在业务范围內开展活动。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研究会章程规定的活动。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研究会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中应使用分支机构的全称。
第二十四条 以研究会名义举办的活动
(一)应在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活动申请报研究会审核。
(二)研究会召开会长办公会对活动申请进行审核,同意的活动申请列入研究会下一年度计划。
(三)因特殊原因,需要举办没有列入计划的活动,应该于一个月前提出计划申请。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需要变更的,需要向研究会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签署的变更申请表;
(二)分支机构委员会或常务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负责人候选人选的《安徽省医学保健养生研究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第二十六条 变更程序
(一)经研究会研究讨论通过。
(二)以文件形式在网站公示。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研究会申请注销:
(一)自行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四)以文件形式在研究会网站上公布。
第七章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根据《会计法》、《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不得设立独立银行账户,其财务管理统一纳入协会管理,分支机构账目单独核算。分支机构的各项收入,由协会建立明细账,每年度财务决算后,报分支机构财务收支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涉及刑事、民事、经济责任等法律事项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安徽省医学保健养生研究会解释。
第三十一条 此本办法2018年5月1日执行。此前管理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