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学保健养生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安徽省医学保健养生研究会,英文名称为Anhui Association for Healthcare,缩写为AHAFH
第二条 安徽省医学保健养生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省从事医学科学保健养生、生态环境、食品营养、健身文化、科研开发经营单位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知名人士及养生科学研究工作者、中西医医务人员和相关的管理工作者等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应用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学会党组织政治核心、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的作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带领广大中西医药保健养生科学研究的工作者,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保健养生文化的方针和政策。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保健养生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推广和保健养生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推动医学保健养生科学技术的普及,促进医学保健养生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保健养生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传承、弘扬中华养生文化,为人民大众的健康服务,为健康中国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安徽省科协),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安徽省科协、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保健养生科学的研究。挖掘整理儒、释、道保健养生、传统中医保健养生、华佗保健养生、新安医药保健养生、天柱保健养生等基础理论和应用科学方法并结合现代大众保健养生的发展需求进行研究和开发。组织医学保健养生科学研究的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开展保健养生实用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不断更新医学保健养生科学技术知识和方式方法,提高医学保健养生科学技术和服务水平;
(三)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保健养生文化的科普宣传、保健养生的健康教育活动,普及提高人民群众的保健养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提高人体健康质量;
(四)开展医学保健养生科学技术决策论证,组织保健科学养生技术成果的评价、和推广应用;
(五)开展医学保健养生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学保健养生科学技术的学术活动,大力推动医学保健养生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六)评选和奖励本团体优秀的医学保健养生文化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保健养生品德高尚、为人民健康事业做出贡献的会员;
(七)收集、整理推广民间传统养生健康的技术和方法以及开发利用,并进行科学研究与创新。加强对外联系,开展国内外有关保健养生文化、健康知识、应用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引进项目、技术和人才;
(八)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报经批准,联合全国性的保健养生社会组织,举办全国性、国际性的保健养生论坛。创办刊物,协调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中医药保健养生人才。开展民间传世的养生药方、食疗养生、茶文化养生、宫廷养生等方面具有科学实用价值的开发应用研究;
(十)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维权,代办相关事项等服务。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科技普及、专业培训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从事与医学保健养生有关学科及各行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士、具备相应中、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职位者;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成员,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取得副高以上的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技术职称,有较高学术威望,在保健养生和有关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者,或在医学科学技术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会员及资深会员的义务者。
(五)单位会员。从事或关心支持医学保健养生事业的单位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或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7日第三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