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理事长单位会员:
1、具备团体会员资格;
2、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生产的产品获国家或相应部门批准、备案;
3、单位近三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无不良社会反应;
4、副理事长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研究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另增设理事三名、会 员四名,以单位的名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会,长会,向研究会秘书处推荐一名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或副总裁,经批准,兼任研究会副秘书长参与研究会秘书处工作;
5、为行业的发展,积极参加研究会的组织领导工作,模范执行研究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决议,积极支持与配合研究会的工作;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1、具备团体会员资格;
2、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生产的产品获国家或相应部门批准、备案;
3、单位近三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无不良社会反应;
4、常务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常务理事,并增设理事二名、会员三名,以单位的名义
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5、模范执行研究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积极支持与配合协会的工作;
理事单位会员
1、具备团体会员资格;
2、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生产的保健产品获国家或相应部门批准、备案;
3、单位近三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无不良社会反应;
4、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研究会理事,并增设会员二名,以单位的名义参加会员代表大
会和理事会;
5、模范执行研究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积极支持与配合协会的工作;
团体会员:
1、自愿加入本研究会并遵守本研究会章程以及行规行约;
2、团体会员单位类型:
(1)研究开发类:科研院校、研究院所、健康教育、培训等机构;
(2)生产营销类:保健食品、保健用品、特殊化妆品等生产经营、销售类企业;
(3)医疗服务类: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康复医院、健康体检机构等;
(4)保健养生机构:养生堂(馆)等;
(5)老年服务机构:老年康复、老年公寓等;
(6)服务类:销售保健养生产品企业和其他保健养生服务企业;
3、团体会员单位条件;
(1)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注册资金人民币3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的产品获国家或相应部门
批准、备案;
(2)会员单位应具独立法人资格。
4、单位近三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无不良社会反应;
5、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单位的名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个人会员:
1. 凡拥护研究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的会员企业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
2. 其他社团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具体入会情况请电话联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