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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中医药在疾病治疗和预防、养生保健、康复服务中的独特作用,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7日审议通过的《安徽省中医药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机构和人员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院前急救体系,加强中医药机构传染病防治和应急能力建设。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为加强中医药服务,条例明确,每个市、县人民政府至少举办一所独立的公立中医医院。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县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床位占标准床位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中医类别医师。
对于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条例提出,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为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活动,条例强调,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依法报经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为保护与发展中药,条例要求严格管理农药、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鼓励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
此外,条例提出加快中药新药创制研究。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中医秘方、验方以及中医专门技术、中医药科研成果依法转让或者合作开发,并依法享有利益分享等权利。
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